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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二章代理的法律特征

2018-6-7     来源:环球网校

一、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从事的行为主要包括三类:

(1)民事法律行为(例如订立合同);

(2)民事诉讼行为;

(3)某些财政、行政行为(例如代理专利申请、代理商标注册)。其中,后两种行为均包含“意思表示”的要素,实际上属于准民事法律行为。

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立遗嘱、结婚)以及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1)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2)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民法通则》只承认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代理,《合同法》则承认了隐名代理制度。

三、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1)由于代人“保管物品”不涉及第三人,不属于代理;

(2)由于“传递信息”不能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不属于代理。

四、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人与法定代表人的区别:

(1)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而法定代表人与法人同属一个民事主体;

(2)法定代表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法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不存在效力归属问题;而代理人从事的法律行为不是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只是其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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