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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二章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2018-6-7     来源:环球网校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1、重大误解

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合同是否显失公平进行判断的时间点,应当是“订立合同之时”。合同订立之后发生的情势变化,导致显失公平的,不属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乘人之危

①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②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4、欺诈、胁迫

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才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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