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内容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注册资本

2018-5-22     来源:环球网校

注册资本

1.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释1】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另行规定的以外,新《公司法》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原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分别为3万元、10万元、500万元”);同时取消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的规定。

【解释2】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另行规定的以外,新《公司法》取消了“出资期限”的规定(原规定“股东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5年内缴足出资”),同时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解释3】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自2014年3月1日起,“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实缴出资时无需验资。但是,“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仍应当经过验资机构验资。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B.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即为注册资本

C.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D.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答案】ACD

【解析】选项ACD: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另行规定的以外,新《公司法》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同时取消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的规定。

2.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2)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解释】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换言之,投资人可以抽回出资的情形:(1)未按期募足股份;(2)发起人未按期(30日)召开创立大会;(3)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例题·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认股人缴纳出资后,有权要求返还出资的情形有( )。

A.公司未按期募足股份

B.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C.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情节严重

D.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

【答案】ABD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本站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在两周内来函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