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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转让人无处分权

2019-12-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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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转让人无处分权

注册会计师考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1)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2)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3)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4)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5)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此外,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4、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受让人不仅需要支付对价,而且所支付的对价在市场交易中属于合理的范围。

因此,受让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取得财产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5、动产的善意取得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则以“登记”为要件

如果双方当事人仅仅达成合意,但动产尚未交付或者不动产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则当事人之间只有债的法律关系,而没有形成物权法律关系,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6、转让人基于真实权利人的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

基于真实权利人的意思而合法占有之物,称为委托物(如承租人基于和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合法占有租赁物)。

相反,非基于真实权利人的意思而占有之物称为脱手物(如遗失物、盗窃物)。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委托物,不适用于脱手物。

7、转让合同有效

转让合同是指为转让标的物所有权而订立的买卖合同等债权合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善意取得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被认定无效;

(2)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

注册会计师知识点为大家准备好了,当前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了,时间就像海绵里的水,只要去挤,总是有的。上班族一定要将琐碎的时间利用起来,在吃饭时,睡觉前,走路的时候都可以做为学习的途径。吃法时,可以听网课,睡觉前可以翻开笔记看一看,把有限的时间都充分利用起来,增加考试通过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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