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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无权处分的基本理论

2019-12-3     来源:

注册会计师知识点也要及时掌握学习。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制定好计划后就要严格按照计划去执行自己的注册会计师学习任务。学习要有重点,什么是重点?要知道每年都会公布考试大纲,其实这就是在为我们的学习划重点啊。所以我们根据考试大纲有针对性的去复习。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无权处分的基本理论

注册会计师考试知识点。无权处分的基本理论

1、债权行为——合同有效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2、物权行为——效力待定

无权处分行为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在得到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该行为有效。

一房二卖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由于出卖人的行为构成了欺诈,因此买受人可以在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前提下,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买受人只能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1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如果出卖人是平民百姓,不在此列。

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对往年的考生统计发现,很多考生不是银行相关专业的,也就是说有很多零基础考生,那么这些考生就更需要早做准备。最好在确定自己要参加考试后,就对自己的学习做一个详细的计划,计划出自己每天,每周,每月的学习计划和进度。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也要及时掌握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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