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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善意取得制度及构成要件

2019-12-3     来源: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大家一定要回归注册会计师教材,及时学习。要想树立完整的知识结构,就一定要依靠教材。而讲义则是要和课件一起用,在明白了那些基本含义之后,和课件一起对重点难点知识吸利用。总之,注册会计师教材才是根本,不要为了省时省力就放弃教材的作用。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善意取得制度及构成要件

注册会计师知识点一、《物权法》的规定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转让人“无处分权”

如果转让人对于所转让的标的物享有处分权,则适用正常的物权变动规则。

善意取得制度旨在解决无权处分行为的有效性问题,因此必须以转让人无处分权为前提。

2、依“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

善意取得只能在交易中发生,该交易所借助的手段是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

其他非因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无论是基于事实行为、公法行为还是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变动,均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

3、受让人为“善意”第三人

是否善意的判断时点,以“受让时”为准。

如果受让人事后得知转让人无处分权的,不影响受让人的善意取得。

【解释】《物权法》第106条所称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推定受让人为善意。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对于“简易交付”,转让动产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对于“指示交付”,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讲义是教材的浓缩,是教材的升华,也是老师们对教材重点难点的提取,因为这一点很多人舍本逐末,放大了讲义的作用。教材才是注册会计师考试内容,对于知识结构,只有教材最完善,讲义只是将重点和难点更明确地指出了。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大家一定要回归教材,及时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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