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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按差额确定销售额

2018-6-21     来源:233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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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融商品转让销售额

2. 经纪代理服务的销售额

3.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销售额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CPA税法科目第二章 增值税法的内容第五节 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知识点】按差额确定销售额

1. 金融商品转让销售额

“金融商品买卖差”——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纳税人2016年1月—4月份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2016年5—12月份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

【注意】先含税减出差额,再价税分离算销项税。

2. 经纪代理服务的销售额

“经纪政府和事业”——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销售额

(1)融资租赁的销售额

经(央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的融资租赁——属于金融服务中贷款服务的范畴——扣二息(借款利息、债券利息)一税(车购税)、不扣本金。

(2)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销售额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承租方先将资产销售取得资金,再支付资金将已售资产租回使用,其实质属于融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与一般融资租赁的增值税计税规则存在差异。

(3)“营改增”过渡期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销售额

“营改增”前签订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的,合同到期前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可继续按照原“租赁服务”(17%税率)计税,具体情况具体分析:①未经批准的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原“租赁服务”(17%税率)计税;②经(央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可选择扣二息(借款利息、债券利息)和本金;也可选择扣二息(借款利息、债券利息)、不扣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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