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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律体系重要核心知识点

2021-10-25     来源:互联网

近年来二建证书前景越来越明朗,建造师被列入准入类证书,取消临时执业证书,各地分数逐渐提高,二建全国统一执业更进一步,实务实操案例的增加,使得二建实用性更强等等,以上一系列因素都促使二建证书含金量不断增加。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考试考点相对灵活。接下来乐考网就为大家带来建设工程法律体系的15个重要核心知识点。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重要核心知识点

1. 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是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构成。

2.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在我国,习惯法、宗教法、判例法不是法的形式。

3.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根本法,是我国最高法律形式。

4.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5.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就有关执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以及依据相关授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6.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7.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有不相抵触前提,须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由批准机关备案)。

8.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9.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须报国务院备案)。

10.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11.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12.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別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13.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14.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岀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15.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依照有关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以上就是乐考网为大家带来的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律体系的15个重要核心知识点,如果各位考生还想了解二级建造师的相关资讯,欢迎来乐考网查询,最后祝各位考生顺利拿到二级建造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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