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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初级经济基础知识考点 行政法基础知识

2019-8-29     来源:

行政法基础知识

一、行政法概述

知识点一、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

1、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国家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运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的特征:

①行政法部门尚无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

②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内容十分丰富。

③行政法易于变动,稳定性弱。

2019初级经济基础知识考点  行政法基础知识

知识点二、行政法律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而形成或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①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②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质财富、行为和精神财富等。 ③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的总和。

二、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基于法律法规特别授权的某些行政机构、企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享有部分行政权,从而成为行政主体。

2、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但是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如城市的治安联防组织,由于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决定,只能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因此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是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是判断行政机关及其其他组织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关键条件。

三、行政行为

知识点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所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

知识点二、四种主要的行政行为

1、行政立法。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包括:①国务院。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②国务院各部门。制定部门规章。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2、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点:①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②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③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行政许可实际上是对法律一般禁止的解除。④行政许可一般为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应遵循相应的法定程序,并应以正式的文书、格式、日期、印章等形式予以批准、认可和证明。

3、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实施的行政制裁。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以下六种:

(1)警告。

(2)罚款。

(3)没收。

(4)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当事人已经具有的权能,是责令停产停业与吊销许可证或执照之间的本质区别。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因而法律对其适用作了严格的规定:

①在适用机关: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

②在适用对象:一般只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自然人,但不适用于精神病患者、不满14岁的公民以及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岁以内的婴儿的妇女,同时也不适用于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③在适用时间:为1日以上,15日以下;

④在适用程序:必须经过传唤、讯问、取证、裁决、执行等程序。

新创设的行政处罚:劳动教养、通报批评、强制履行兵役、责令恢复植被、责令退还、限期拆除、限期治理、责令退回土地、驱逐出境、撤销注册商标、注销城市户口等。

4、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四、行政复议

知识点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知识点二、行政复议的特征:

①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②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的行为。

③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④行政复议是由行政相对人启动的。

知识点三、行政复议基本制度

1、一级复议制度。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2、书面复议制度。

3、依法复议不调解制度。

4、复议不停止执行制度。即具体行政行为不因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而停止执行。

(5)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制度。被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举证。

五、行政诉讼

知识点一、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知识点二、行政诉讼的特征

①行政案件由人民法院统一受理和审理;②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只限于就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的争议;③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者必经程序;④行政案件的审理方式原则上为开庭审理。

知识点三、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选择复议原则。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4.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则。

5.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6.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

知识点四、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原告仅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①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②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中;

③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④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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