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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财经法规》基础知识点:票据结算概述

2018-6-28     来源:556考试吧

票据结算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与种类

票据是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在我国,票据主要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的特征与功能

票据的特征有:(1)票据是债权证券;(2)票据是设权证券;(3)票据是文义证券;(4)票据是无因证券;(5)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的功能包括:(1)支付功能;(2)汇兑功能;(3)信用功能;(4)结算功能;(5)融资功能。

(三)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与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1.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

出票包括两个行为:一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作成票据;二是交付票据。

2.背书

背书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票据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3.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盖章的行为。承兑是商业汇票特有的票据行为,其他票据无需承兑。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4.保证

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盖章的行为。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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