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机构应当在发行完成当年及其后1个会计年度发行人年度报告公布后1个月内进行回访,并且在股东大会召开5日前,将回访报告在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告
询价对象应当在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对上年情况进行总结
自2002 2期开始,凭证式国债的发行期限缩短至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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