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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经营机构及其人员廉洁从业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018-6-21     来源:233网校

1.《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促进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自律管理,促进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根据《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以下简称《廉洁从业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所称基金经营机构是指公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从事份额登记、估值核算、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法律咨询、

审计

等基金服务类机构也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廉洁从业定义] 本细则所称廉洁从业,是指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基金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自律规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忠实勤勉,诚实守信,规范从业行为,维护行业声誉,树立良好职业形象。

第四条[协会自律管理] 协会依据章程、自律规则及本细则对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行业情况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内控要求

第五条[机构职责] 基金经营机构承担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结合机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廉洁从业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健全本机构廉洁从业管理制度,落实廉洁从业要求,明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级负责人的廉洁从业管理职责,主动防范、应对、报告廉洁从业风险。

第六条[董、监事会职责] 基金经营机构董事会决定本机构的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对廉洁从业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履行下列廉洁从业管理职责:

(一)听取本机构廉洁从业管理情况及重大违规行为或风险事项的报告,督导管理层及时妥善处置或持续改进;

(二)董事会在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任命时,应将廉洁从业管理履职情况及其职责范围内出现的廉洁从业违规行为或风险事项纳入考核评估范围;

(三)本机构出现重大违规行为或风险事项时,对总经理以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作出相应的问责处理。

监事会或者监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责任人职责] 基金经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对廉洁运营承担责任,总经理是落实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下列廉洁从业管理职责:

(一)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贯彻廉洁从业总体要求,主动倡导廉洁从业理念,积极培育廉洁从业公司文化,主动落实廉洁从业管理要求;

(二)建立健全廉洁从业管理组织架构,为建立、实施、维护和持续改进廉洁从业管理内部控制体系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确保廉洁从业管理人员履职的独立性;

(三)推动、提升本机构廉洁从业管理的有效性,关注本机构廉洁从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完备、落实执行是否充分到位,发现问题时要求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

(四)督促本机构各部门和人员就廉洁从业情况开展自查或积极配合检查,发现违反廉洁从业行为及时报告、整改,落实追究责任;

(五)其他廉洁从业管理责任。

基金经营机构下属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层级子公司负责人负责具体落实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加强对所属部门、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为的管理,对廉洁从业管理的执行承担责任。

基金经营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主动识别、控制其从业行为的廉洁风险,并对其从业行为承担责任。

第八条[廉洁从业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廉洁从业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有效的事前预防、管控和事后追责机制。对经营决策、运营管理和业务活动的各环节进行科学、系统的风险评估,识别廉洁从业风险点,强化岗位制衡与内部监督机制并确保运作有效。

经营决策、运营管理和业务活动的各环节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募集、投资交易、运作管理、商业合作以及机构登记、产品备案、接受自律管理等。

第九条[人力资源管理] 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范,明确廉洁从业要求,每年开展廉洁从业教育和培训,培育廉洁从业的企业文化,并将工作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纳入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在遇有人员聘用、晋级、提拔、离职以及考核、审计、稽核等情形时,对其廉洁从业情况予以考察评估。

第十条[

财务管理

] 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强化财经纪律,杜绝账外账等不规范行为。对于业务活动中产生的费用支出制定明确的内部决策流程和具体标准,确保相关费用支出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宣传辅导] 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对其股东、客户等相关方做好辅导和宣传工作,告知相关方应当遵守廉洁从业规定。

第十二条[内部检查] 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本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合规、内部审计、监察稽核等部门的合力,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整改,对责任人严肃处理。

责任人为党员的,同时按照党的纪律要求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报告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

(一)基金经营机构在内部检查中,发现存在违反本细则行为的;

(二)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协会工作人员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未进行回避、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利益等违反廉洁规定行为的;

(三)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股东、客户等相关方以不正当手段干扰自律管理的;

(四)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被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采取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措施的。

第三章 主要业务廉洁从业要求

第十四条[总体要求] 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守廉洁从业底线,不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干扰基金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在开展基金业务及相关活动中,除应当遵守《廉洁从业规定》第九、第十、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廉洁从业要求。

第十五条[基金募集] 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基金募集业务过程中,不得以下列方式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未充分说明产品特点、风险以及费用情况,误导、诱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产品(或提供服务);

(二)协助客户通过提供虚假个人信息、伪造资料等方式,向不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的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

(三)利用特定职务身份,私下销售所任职机构销售范围以外的金融产品(或提供服务);

(四)窃取或泄露本机构及合作机构内部信息或客户信息;

(五)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十六条[投资交易] 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投资交易业务过程中,不得以下列方式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未公开的信息从事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二)侵占或挪用受托资产;

(三)不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在不同基金财产之间、基金财产和其他受托资产之间、机构或关联机构自营账户与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四)编造、传播虚假、不实信息,或利用信息优势、资金优势、持股持券优势,单独或者通过合谋,影响证券、期货及其他衍生品交易价格、交易量;

(五)代表投资组合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过程中,不按照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投票;

(六)在卖出或转让投资标的时,通过故意压低估值、约定交易等方式,造成投资损失或降低投资收益,损害投资者利益;

(七)通过让渡资产管理账户实际交易权限等方式为客户的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八)通过财务顾问费、投资顾问费等方式,向第三方机构输送利益,从中收取回扣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九)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基金托管] 基金托管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基金托管业务过程中,不得以下列方式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侵占或挪用托管资产;

(二)直接或间接为管理人违规行为提供便利或纵容管理人违法违规、违反合同条款的行为,如违规划款、违规支付,协助客户进行超限投资,允许管理人借用托管人名义增信等;

(三)协助出具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托管证明材料;

(四)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十八条[份额登记与估值] 基金经营机构、基金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业务过程中,不得以下列方式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在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以及基金收益的分配过程中违规给予部分客户特殊优待;

(二)串通相关方进行明显偏离公允价值的估值核算,并从中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未经授权,直接或间接向第三方机构泄漏产品信息、产品组合信息、交易信息等未公开信息;

(四)协助制作虚假材料,披露不实信息;

(五)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十九条[其他基金服务业务] 基金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其他基金服务业务过程中,不得以下列方式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对基金产品或基金管理人进行虚假、误导性评级、评价、颁发奖项并公开宣传产品投资业绩等,并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在不同投资者、不同产品间提供明显有违公平的信息技术系统服务;

(三)直接或间接向第三方提前泄漏指数编制、调整规则;

(四)提供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文件;

(五)未保持客观中立,串通相关方操纵债券估值、债券收益率曲线、债券隐含评级等;

(六)提供基金业务核心应用系统的服务机构未保持独立性,直接从事与其所提供系统相对应的服务业务或直接从事相关业务操作;

(七)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条[业务相关活动] 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公司采购招标、商业合作等业务相关活动过程中,不得以下列方式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违反公平、公正原则达成商业合作协议;

(二)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不正当理由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业务相关活动安排;

(三)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干扰监督管理或自律管理] 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守廉洁从业底线,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干扰基金监督管理或自律管理工作:

(一)以不正当方式影响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决定;

(二)以不正当方式影响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安排;

(三)以不正当方式获取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内部信息;

(四)协助利益关系人,拒绝、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中国证监会、协会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

(五)其他干扰基金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的情形。

本细则所称自律管理工作是指协会进行的会员管理、机构注册登记管理、产品备案管理、基金从业人员资质管理、自律检查和自律处分等。

第四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二条[自律检查] 协会对会员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情况开展自律检查,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检查所需材料及相关信息,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处罚情形] 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细则的,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暂停受理业务、暂停会员部分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

基金经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的,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强制参加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停基金从业资格、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加重情形] 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依照自律规则从重处理:

(一)直接、间接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向监管人员输送利益;

(二)连续或者多次违反本细则;

(三)涉及金额较大或者涉及人员较多;

(四)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五)曾任公职或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合规风控职务的人员违反本细则;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协会认定应当从重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减轻情形] 基金经营机构通过廉洁从业管理主动发现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并积极有效整改,落实责任追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及时向协会报告的,依照自律规则免于追究责任或者从轻、减轻处理。

基金经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事后及时向协会报告,或者积极配合调查的,依照自律规则免于追究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二十六条[移送相关部门] 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涉嫌违反证券相关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协会将有关情况通报中国证监会处理;涉嫌犯罪的,协会将有关情况通报中国证监会,并依法移送监察、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纪检监察] 协会对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自律管理工作,按照规定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问责。

第二十八条[细则解释] 本细则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施行时间]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廉洁从业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指导基金经营机构有效落实《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以下简称《廉洁从业规定》),规范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廉洁从业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起草完成了《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落实十九大廉政建设精神,进一步整顿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节,铲除腐败毒瘤,证监会将以部门规章的形式颁布《廉洁从业规定》,统一行业认识、明确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专项要求、建立长效机制,促进行业廉洁从业监管制度化、常态化。通过督促经营机构建立健全廉洁从业内部控制管理体系,严肃处理廉洁从业管控不到位的行为,进一步提高行业机构执业质量,推动新阶段证券期货行业规范发展。为指导基金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效落实证监会发布的《廉洁从业规定》,通过对现有规则进行梳理汇总,将廉洁从业的原则和总体要求充分落实到基金行业,有必要以实施细则的形式,形成针对基金行业特点、明确细致、可操作性强的自律规则。

二、起草思路

(一)《实施细则》是结合基金经营机构公司特点对《廉洁从业规定》进行的细化和补充

《实施细则》是针对公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从事份额登记、估值核算、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法律咨询、审计等基金服务类机构统一适用的自律规则。

(二)明确责任范围和违规行为

针对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基金业务活动中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隐患进行全面梳理,划分工作人员个人责任和机构管控责任范围,督促基金经营机构建立健全廉洁从业内控机制,监督各级责任人切实有效履行廉洁从业责任。在经营决策、运营管理和业务活动的各环节围绕廉洁从业总体要求,细化廉洁从业底线,明确违规行为。

(三)引导廉洁从业的行业风气

规范工作人员从业行为,督促基金经营机构建立健全机构内部廉洁从业规范,全面纳入工作人员聘用、考核、晋升、培训等管理体系。鼓励机构培育廉洁从业的企业文化,切实防范“内部人”道德风险,构筑廉洁从业的第一道防线,引导基金行业廉洁从业的行业风气,夯实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合法合规从业基石。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分为总则、内控要求、主要业务廉洁从业要求、自律管理、附则等五章,共29条,体例与《廉洁从业规定》章节基本对应,是结合基金经营机构公司特点对《廉洁从业规定》进行的细化和补充,具体内容包括:

(一)督促基金经营机构强化廉洁从业内部管控

一是强调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承担廉洁从业风险风控主体责任,强化对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为管控。二是将廉洁从业风险防控工作渗透至基金经营机构日常经营和业务活动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实现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全覆盖。三是强化事中监测和事后追责机制。

(二)突出基金行业主要业务领域要求

围绕基金行业主要业务领域存在的廉洁从业风险点,按照问题导向原则,明确了在基金募集、投资交易、运作管理、商业合作以及机构登记、产品备案、接受自律管理等业务活动进行中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坚持廉洁从业底线,强调禁止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干扰基金监督管理或自律管理工作。

(三)落实自律管理职责

一是强化机构内部检查、异常事项报告机制。二是明确协会对会员的现场检查职能,纳入自律检查体系。三是针对廉洁从业义务性要求,制定相应的自律处罚规则。其中对于主动积极有效整改,配合协会自律管理等情形予以从轻处罚,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予以从重处罚。对于涉嫌违反党纪、政纪或证券相关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协会将有关情况通报中国证监会处理;涉嫌犯罪的,协会将有关情况通报中国证监会,并依法移送监察、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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