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内容

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章节知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018-8-13     来源:乐考网

一、贷款和应收款项概述

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通常情况下,一般企业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款项、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等,由于在活跃的市场上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从而可以划分为此类。

企业所持证券投资基金或类似基金,不应当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

二、贷款和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贷款和应收款项

的会计处理

初始计量

按公允价值和交易费用之和计量

后续计量

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处置

处置时,售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一)贷款

1.未发生减值

(1)企业发放的贷款

借:贷款——本金(本金)

贷:吸收存款等

贷款——利息调整(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2)资产负债表日

借:应收利息(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

贷款——利息调整(差额,也可能在贷方)

贷:利息收入(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3)收回贷款时

借:吸收存款等

贷:贷款——本金

应收利息

利息收入(差额)

2.发生减值

(1)资产负债表日,确定贷款发生减值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贷款损失准备

同时:

借:贷款——已减值

贷:贷款(本金、利息调整)

【提示】为了区分正常贷款和不良贷款,当贷款发生减值时,要将“贷款(本金、利息调整)”转入“贷款——已减值”,这样做的目的便于金融业加强贷款的管理。

(2)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利息收入

借:贷款损失准备(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

贷:利息收入

同时,将按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金额进行表外登记。

(3)收回贷款

借:吸收存款等

贷款损失准备(相关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贷:贷款——已减值

资产减值损失(差额)

3.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

借:贷款损失准备

贷:贷款——已减值

4.已确认并转销的贷款以后又收回

借:贷款——已减值

贷:贷款损失准备

借:吸收存款等

贷:贷款——已减值

资产减值损失(差额)

第五节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概述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没有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通常情况下,划分为此类的金融资产应当在活跃的市场上有报价,因此,企业从二级市场上购入的、有报价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等,可以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限售股权的分类:

(一)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在重大影响以上的股权,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二)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且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将该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除非满足该准则规定条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初始计量

债券投资

按公允价值和交易费用之和计量(其中,交易费用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科目核算)

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含的利息,应当确认为应收项目

股票投资

按公允价值和交易费用之和计量,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含的已宣告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作为应收项目

后续计量

资产负债表日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处置

处置时,售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将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间产生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投资收益”

(一)企业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股票投资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与交易费用之和)

应收股利(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贷:银行存款等

2.债券投资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面值)

应收利息(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含的利息)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差额,也可能在贷方)

贷:银行存款等

(二)资产负债表日计算利息

借:应收利息(分期付息债券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计利息(到期时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

贷:投资收益(可供出售债券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本站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在两周内来函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