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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专项训练习题(2)

2019-4-24     来源:乐考网

【不定项选择题】(2016年)

2015年5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50万元,出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经其开户银行P银行承兑后交付乙公司。5月15日,乙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5月20日,丙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并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5月25日,丁公司在票据上记载“只有戊公司交货后,该背书转让方发生效力”的字样,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戊公司。6月12日,戊公司向P银行提示付款时,P银行以甲公司存款不足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1.关于该票据当事人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公司为出票人

B.乙公司为收款人

C.戊公司为最后一手背书的被背书人

D.P银行为付款人

【答案】ABCD

【解析】选项D:P银行已经承兑汇票,可以称为付款人,也可以称为承兑人。

2.下列票据当事人中,丙公司应对其承担保证付款责任的是()。

A.丁公司

B.甲公司

C.P银行

D.戊公司

【答案】A

【解析】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丙公司)对后手(丁公司)的被背书人(戊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3.关于丁公司附条件背书在票据上效力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所附条件无效,该票据无效

B.所附条件有效,该背书有效

C.所附条件无效,该背书有效

D.所附条件有效,该票据有效

【答案】C

【解析】背书不得附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即背书有效,所附条件无效)。

4.关于该汇票付款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P银行应于6月12日足额支付

B.P银行对甲公司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C.P银行有权以甲公司存款不足为由拒绝付款

D.甲公司应于6月10日前将票据款足额交付P银行

【答案】ABD

【解析】(1)选项A:该汇票为出票后1个月付款,到期日为2015年6月10日,戊公司在付款提示期(到期日起10日)内依法提示付款,承兑人P银行应于当日足额付款。(2)选项BCD: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未能足额交存的,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不定项选择题】(2016年)

2015年3月4日,甲公司为履行与乙公司的货物买卖合同,签发一张商业汇票交付乙公司。汇票收款人为乙公司,由Q银行承兑,到期日为9月4日。7月9日,乙公司财务人员不慎将该汇票丢失,于当日同时申请挂失止付和公示催告。7月10日,法院通知Q银行停止支付并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自公告之日起60日。丙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捡到该汇票并自行在票据上记载丙公司为被背书人。9月5日,丙公司向Q银行提示付款。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1.Q银行承兑时必须在汇票上记载的事项是()。

A.Q银行住所

B.“承兑”字样

C.承兑日期

D.Q银行签章

【答案】BD

【解析】“承兑”字样、承兑人签章,属于承兑行为的必须记载事项。

2.下列当事人中,属于该汇票债务人的是()。

A.乙公司

B.甲公司

C.丙公司

D.Q银行

【答案】BD

【解析】(1)票据上并无丙公司签章,丙公司不属于汇票债务人,选项C排除;(2)由于丙公司属于恶意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该汇票的票据权利人仍为乙公司,选项A排除;(3)选项BD:该汇票上有甲公司的出票人签章、Q银行的承兑人签章,甲公司和Q银行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属于票据债务人。

3.乙公司申请挂失止付,挂失止付通知书应记载的事项是()。

A.乙公司的名称、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B.该汇票的种类、号码、金额

C.该汇票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

D.该汇票的出票日期、付款日期、收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

【答案】ABCD

【解析】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1)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选项C);(2)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收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选项BD);(3)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选项A)。

4.关于该汇票付款责任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丙公司是持票人,Q银行应予付款

B.乙公司丢失票据,丧失票据权利,Q银行不应向乙公司付款

C.乙公司是票据权利人,在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并公告后,Q银行应向乙公司付款

D.Q银行应向丙公司付款,但需请求法院提前结束公示催告程序

【答案】C

【解析】(1)选项AD:丙公司属于恶意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且丙公司提示付款时尚在该汇票公示催告期间,Q银行不得付款。(2)选项BC:如果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乙公司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并公告、通知Q银行;自除权判决公告之日起,乙公司有权要求Q银行支付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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